论远洋船舶船长行使警察权的正当性
我国《海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一规定究竟赋予了船长何种权力(利)抑或职能,何为船长此权的正当性基础等问题,我们认为有明晰的必要.
远洋船舶船长、警察权、正当性
29
D922.114(中国法律)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25
远洋船舶船长、警察权、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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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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