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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洋船舶船长行使警察权的正当性

引用
我国《海商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一规定究竟赋予了船长何种权力(利)抑或职能,何为船长此权的正当性基础等问题,我们认为有明晰的必要.

远洋船舶船长、警察权、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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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4(中国法律)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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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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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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