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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实施性行为的非犯罪化考量——徘徊于去留之间的聚众淫乱罪

引用
聚众实施性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调整,牵涉到刑事处罚权的有效分配与刑事归责的正当判定。透过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样本,审慎考察该行为的内外性质可以得知,动用刑罚予以规制超越了刑法的作用范畴、运用刑法强占道德领域带有冲动惩罚的现实痕迹、以刑事处罚干涉个人自由欠缺正当理由、按照聚众淫乱罪予以认定缺乏逻辑自洽性、泛化刑事归责存在实践操作可行性不足等弊端。把聚众淫乱罪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基于多元视角进行理性反思之后的正确抉择。

聚众换偶、聚众淫乱、刑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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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42.1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CFX035;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xzQNcxTD2011-02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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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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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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