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治安部门侦查权的合理性及原则构建
长期以来,治安部门的基本职能都是预防犯罪,工作重心主要在对社会治安的管理上。自1998年以来,公安部对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扩充。目前,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已经扩充到刑法中规定的110余种罪名,使其成为公安机关内部仅次于刑侦部门的第二大侦查部门。有人对这种通过扩充侦查主体增加侦查警力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因此,有必要从历史的维度对治安部门与派出所侦查权配置的发展规律进行纵向梳理和客观描述,从理论上对公安部授予治安部门一定限度侦查权的合理性作出评析,并构建合理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治安部门、侦查权配置、合理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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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国家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8年12月周欣教授主持的公安部软科学项目“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办模式研究”项目2008LLYJGADX052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博士生武晓慧、李忠勇、王明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硕士生陈晓辉、斯德华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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