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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中的非犯罪化反思

引用
随着科学和社会经济发展,大量的野生珍贵物种被人工养殖、培育,许多天然生长的珍贵物种也存在本身珍贵程度的差异和区域分布特点,《刑法》第341条和第344条将破坏该类珍贵野生动植物种的行为统一直接上升为刑法打击局面,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与当前经济发展导向相背离,也不利于野生动植物种真正保护,给实务部门造成很大困惑。本文以珍贵、濒危野生物种保护的目的为视角,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刑法规制和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法设置两方面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和发反思,指出仅仅依靠严打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物种保护和林区稳定,实务部门在追诉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时应注意非犯罪化处理的理性和依据。

刑法、生物多样性、犯罪、非犯罪化

27

D914.04(法学各部门)

中央高等院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重点项目zd201134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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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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