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野下过失犯构成设置模式之思考
风险社会条件下以人的安全保护为最大目标,但过失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所以过失犯构成应该具有相应的设置模式.较日本的业务过失犯的设置模式相比,我国的同类过失犯构成设置模式过于具体类型化,既与风险社会中刑法的控制功能相抵牾,又易造成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困难.一定程度的抽象性类型化设置是与过失犯开放的构成要件特点相符合的.
风险控制、业务过失、类型化、构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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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9(中国法律)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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