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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6.06.013

完善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程度不同地存在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屡退不查、屡查不清、相互借时间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检、法三家对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理解上有偏差,缺少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指导,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性质存在错误认识等.在目前的司法背景和状态下,补充侦查制度不应废除,应予保留.应从制定明确具体的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和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侦查机关或部门内部监督制约,严把案件出口,建立健全补充侦查的监督、引导机制,建立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主,自行补充侦查、联合补充侦查和不退案补充侦查为辅,相互协调配合的补充侦查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补充侦查、保留、完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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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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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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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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