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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6.04.003

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引用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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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04(中国法律)

200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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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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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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