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40.2006.03.020
论留置及其与强制到案措施之整合
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留置、警察权、强制到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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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04(中国法律)
200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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