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40.2006.03.012
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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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1(国家行政管理)
200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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