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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6.03.003

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

引用
司法实践及其理论探讨都需要对证据体系的深入研究.对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不取决于个别证据,而依靠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法律框架里的思维模式,分为单一型和混和型两类.组织证据可分别以物质现场、心理现场或关键证据为中心,在组证规则和方法的指导下,求得三套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在组织证据体系的过程中,口供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具体的司法意义,应该善待口供.

定案、证据、体系、类型、规则、方法、口供

22

D915.130.4(法学各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资助项目科发[2004]34号

200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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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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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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