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40.2006.02.019
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及其规范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明中,表现出对笔录证据的过分倚赖,然而笔录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受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之影响,学界对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录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以"笔录形式"固定的言词证据.应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取得一定的物证的同时,有限制地使用笔录证据,并通过严格获取行政笔录证据的法定程序,采取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手段,做好制作笔录证据前的案情设计等方式来规范笔录证据.
行政程序、笔录证据、可采性、规范
22
D915.13(法学各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20031051;浙江省中青年教师资助项目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