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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6.02.019

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及其规范

引用
在我国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明中,表现出对笔录证据的过分倚赖,然而笔录证据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受传闻规则或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之影响,学界对行政程序中笔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笔录证据是指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以"笔录形式"固定的言词证据.应在尊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取得一定的物证的同时,有限制地使用笔录证据,并通过严格获取行政笔录证据的法定程序,采取录音、录像辅助证明手段,做好制作笔录证据前的案情设计等方式来规范笔录证据.

行政程序、笔录证据、可采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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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20031051;浙江省中青年教师资助项目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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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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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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