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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6.02.015

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治安调解、调解制度、证明责任、调解范围、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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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34(国家理论)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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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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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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