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40.2005.06.017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行为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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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04(法学各部门)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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