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2140.2005.06.017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引用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行为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21

D915.04(法学各部门)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4-8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21

2005,21(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