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刑法、公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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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04(中国法律)
2005-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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