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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4.06.019

论交通肇事罪主体--实然与应然的差距、弥合及应用

引用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刑法、交通肇事罪、主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业务过失犯罪、普通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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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04(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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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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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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