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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2140.2002.02.01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形态研究

引用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形态的研究,目前仍处于理论上莫衷一是、实践中五花八门的状态.形态关乎量刑,形态标准关系着刑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学术对话需要共同的语境和学术方法.在毒品犯罪形态的分析上,这种共同的语境和方法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是汉语言的标准;第二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第三是应用法学或注释法学必须采用的形式逻辑分析.刑法没有将牟利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目的,那么,判断这些犯罪的得逞与否,就不应以是否达到牟利目的为标准.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了判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

犯罪形态、犯罪目的、正义价值、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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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法学各部门)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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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学报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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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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