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24.05.010
数据登记的功能逻辑与制度构建
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采用何种治理范式,数据登记制度的构建融贯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亦需要寻找契合的治理范式以构建制度框架.数据登记制度的构建初期仅依赖权利范式尚存困境,应考虑数据登记中"利益—权利"的共生维度.生产要素登记制度本质上是代表性生产关系的凝练和塑造,其核心功能锚定不同时代的生产要素核心利益加以演进.工业经济下的登记制度解决了财产权的程序框架命题,塑造了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但数据要素流动有其独有属性,要求初期登记制度将塑造契合数据价值分配的新型生产关系作为数据登记制度的"元功能".数据登记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数据要素价值涌流与利益公平分配秩序,依托数据收益凭证登记,激励数据利益共享生态,推动社会共同富裕.
数据登记、"利益—权利"共生、新质生产力、收益凭证登记、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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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合作项目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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