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24.05.00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征收补偿的确立与实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独立征收补偿地位尚未确证,法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涵摄不足,征收补偿标准也有欠合理.规则的缺位根源于对权利逻辑的背离,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征收客体上奉行物的逻辑,在补偿对象上奉行身份逻辑,对权利的保障有欠周全.以权利逻辑统合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制度应从以土地为征收客体、以身份为补偿指向,转型为以权利为征收客体和补偿指向.依循权利变动的逻辑,具有对抗效力的各项权利均可成为独立征收客体.为达致权利功能的替代之补偿效果,应对市场化权利与社会保障性权利确立不同补偿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市场化的用益物权,具备独立征收补偿地位.综合考虑必要性与可行性,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征收补偿,应重塑安置补助费以担纲对应的补偿项目,并以市场价格确立补偿标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客体、独立征收补偿、权利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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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重大专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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