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8.01.011
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反思与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我国采用形式强制立法模式.该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为“增强企业活力”而确立的,时至今日,其所承载的功能以及运行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形式自由的管制,有违比例原则,且制度层面将证据效力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目的也欠缺逻辑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形式强制的立法模式,导致其内在的价值和制度冲突.欧盟国家与我国相反,以形式自由为基本原则,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中心设计合同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削弱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确立形式自由原则,理顺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以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制度.
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形式自由、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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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11AFX009;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项目成果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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