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8.01.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在矛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中文译名共同使用了“保护”一词,许多学者误以为这两种保护是同一性质,实际上其英语表述及内涵均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基于“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发展出来的保护制度;后者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基于“私有制财产”理论建立起来的保护制度.我国在非遗保护中的杰出成就,以及在“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领域的踌躇不前,进一步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先进性,以及作为特定社区或群体“私有制财产”理论的局限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世界文化多样性、人类共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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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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