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7.02.014
从高利贷禁令到例外原则——论中世纪西欧消费借贷的差别化管理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有偿借贷以生活性的消费借贷为主.为保护穷人,教会和世俗国家对有偿消费借贷即高利贷分别采取禁止和限制政策,从查理曼开始世俗国家第一次将高利贷禁令用于普通人.中世纪中期商业革命兴起,在传统生活性消费借贷的基础上商业性和生产性消费借贷日益增加.为了管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消费借贷,教会一方面将高利贷法系统化,继续禁止生活性的有偿借贷;另一方面又将生产性和商业性的消费借贷视为高利贷法的例外情况,允许其有偿借贷或利息合法化.罗马法研究的复兴使世俗国家获取有关保护债权的理念和债法的法律知识,普通法中的债务立法和司法救助应运而生.就此,中世纪中晚期西欧形成了生活性和生产性、商业性消费借贷的差别化管理模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中世纪西欧、消费借贷、高利贷、差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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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F83
2017-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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