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7.02.002
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
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处理需关注担保法与破产法的交互影响,核心在于抵押权、质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担保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破产法中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我国破产法借鉴了国外的中止(暂停)理论,确立了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抽象规则,但对破产清算程序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亟须立法明确,同时,担保物权人的救济措施问题重要性凸显.担保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确认,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应坚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地位,尤其是在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的关系处理上,应当坚持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并严格遵循物权特定原则,对于一般优先权的处理,则遵循优先权的法定原则且不得违背破产法确立的基本清偿顺位规则.
担保物权、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自动中止、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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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研究”15SFB2025
2017-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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