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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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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安定性属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原理.民事诉讼安定性决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具有不同于民事实体规范的属性,即民事诉讼规范主要是强行规范,并且只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任意规范或者选择事项,法院和当事人才可据此作出选择或处分.民事诉讼安定性也决定了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即民事诉讼行为主要采取表示主义并且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诉讼、安定性、强行规范、任意规范、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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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9

教育部规划项目"民事诉权与民事之诉法理研究"09JYA820081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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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00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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