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能动司法"是当下中国司法实务界为因应形势需要而提出的响亮口号."能动司法"作为一个外来词较之其在中国的运用状况,具有明显不同的语境和语义.中国司法强调的"能动司法",立足于司法职能的实现而非扩张,也不具有"司法克制"的反向常态制约,因而就中国司法的一般功能形态而言,更准确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积极司法".
中国司法、功能形态、能动司法、积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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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7&ZD033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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