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
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首先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基于这一立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宪法创设的机关,具有"国家性",分别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宪法规定了司法组织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功能上,宪法赋予司法机关人权保障的功能,体现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检、公三机关的关系上,宪法设定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其中,互相制约是核心;在功能的界限上,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文义显示,人民法院不仅是国家审判机关,还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这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空间,但能动主义司法应受到宪法原则与精神等方面的限制.
司法制度、宪法构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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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7&ZD033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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