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再思考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其基本的标准为:诉讼的提起,要求原告应首先负推进的责任;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主张权利成立的一方在行政诉讼中仍要对权利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另一方对所主张的权利妨害要件或者权利消灭要件负举证责任.但是,上述分配规则如果在特定的情境中产生不合理、违背行政诉讼目的的结果时,就必须结合行政诉讼属性来做个别的调整和分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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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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