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地位的确立与对两种财产权利的享有
我国国有企业与公司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为“法人”,但前者却不能像后者那样做到自负盈亏(主要指负亏)表现出其应有的法人属性.分析、探讨其原因,可能会有多种,但笔者以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对不同财产权利的享有上.因为,国有企业享有的是一种与公司类企业享有的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完全不同的财产权利——企业经营权.由于对这样一种财产权利的享有,导致了其法人地位的虚浮和法人身份的有名无实.
国有企业、法人地位、财产权利、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自负盈亏、法人属性、法人身份、责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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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32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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