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2062/cpre.20231201

环保法庭何以有效?

引用
在推进环保法庭建设已经从司法政策被提升为国家政策的背景下,有关环保法庭的实际治理成效各方仍未形成共识,关键原因在于环保法庭提升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的传导机制不明.为此,该研究以能动司法理念为基本视角,提出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府院联动"和由环境司法推动的环境议题"社会关注度"提升可能是环保法庭产生实效的主要方式,并进一步细化为"政府关注力度""政府规制力度""公众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四条微观路径.实证部分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2011-2020年十年间135个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立对当地工业污染排放综合指数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设有环保法庭的城市的工业污染排放比未设立的城市低11.9%.中介效应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力度"和"媒体关注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传导作用.在发挥环保法庭环境改善功能的路径中,政府的"行"胜于"言",且媒体舆论场的作用大于民间舆论场.异质性分析表明,2015年前后国家层面一系列加强环境法治的举措提升了环保法庭对于地方工业污染的治理效果,且环保法庭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作用更为明显.就影响路径而言,代表府院联动的"政府规制力度"路径影响较为稳定,而代表社会环境关注度的"媒体关注度"则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时空异质性.据此,该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提示学界基于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对环保法庭外部性的研究;政策意义在于,强调在坚持中央环境司法政策的同时,适度推动地区环保法庭的设立,优化环境司法制度保障,完善各方主体相协同的环境治理机制,尤其是加强环境司法中的公众参与.

环保法庭、能动司法、府院联动、环境规制、媒体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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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3;F062.2(司法制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大数据与应用经济学融合路径研究

202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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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1002-2104

37-119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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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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