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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210433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文本评估与统一立法构想

引用
该文系统地研究12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文本,既发现"以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主导目的""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征税对象""以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和"以多元优惠和税收重课为税收特别措施"等共识,又找到水资源税"目的条款内容混乱和逻辑错位""征税对象争议与差异表达共存""纳税人表述模糊与自洽性不足"和"特别措施科学性与体系性欠缺"等不足.要想实现从改革试点到科学立法的转变,构造遵循水资源税的税理和法理,切合国情又符合我国税收立法传统和近期趋向的"水资源税法",则须恪守税收法定,立足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共识与差异,遵循改革和立法的内在逻辑,坚持水资源税立法的"第三条道路",从而维护税收法定视域下整体应税资源的统一立法,又保持水资源课税的相对独立.由此,一方面应基于三层结构建构立法目的条款,立足二元格局构造基准税目条款,以征税对象为基准简约纳税人与税率,并构造免税、减税与税收重课并举措施;另一方面应制定专款专用条款,配置立体化的配套机制.

水资源税;立法目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收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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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税法建制原则的立体化构造;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科研项目"民族地区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政策工具配置及其法制保障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

2021-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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