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发展视角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理与完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落实最严格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通过分级隔离污染行为维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然而,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自然与人类的生命共同体,带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身份,依据僵硬而统一的格式化规范建设保护区,不符合当代讲求社会利益兼容和改革成果共享的治理原则.在包容性发展概念下审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其技术标准体系采用管道式观察方法,掩盖了水源地地质与人文特征,使管理机构不能完整、准确地吸收信息,降低了立法对规制对象初始值的敏感性,产生立法路径偏差.其规制手段采取一刀切式的居民搬迁和企业关停,忽视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共生群落关系,不仅增加了保护区建设成本,也不利于探索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行政机构职权分配上的交叉混乱,致使责任主体不明,增加了处罚失当的风险.为优化制度运行机制并提升法律实施效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应当汲取包容性发展的能量,扩大水源地特征的关注范围,制定个性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水质标准.区分环境增益性行为与环境损益性行为,以行为清单为依据进行多样化的行政补偿和行政奖励.行政管理上逐步向单一主体过渡,发挥组织集中控制优势,并建立立体监督追责体系加强对污染行为和政府行政的双向监督.最后,通过创设多元主体参与的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帮助政策落地.依此路径调整,能够进一步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合作-服务”型的包容性发展方向迈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包容性发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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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司法部重点课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西部环境资源保护法制研究中心“主体功能区制度的立法建构研究”
2020-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6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