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15.11.020
草原生态补偿: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差别化和依据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第一轮周期(2011-2015)即将结束,系统地评述"草畜平衡奖励"对于后续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内蒙甘肃两省(区)的实地调研,对草畜平衡奖励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研究结果显示: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所存在的问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标准偏低的问题,也有标准差别化的问题.草畜平衡的实现包含了两种活动类型,一种是原本超载的地区和牧户通过减畜来实现草畜平衡;另一种是原本不超载的地区和牧户继续维持草畜平衡,避免出现超载的情形,两种活动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前者的补偿是必须的,在一定的政策设计下,后者的补偿不一定是必须的.无差别化的革畜平衡奖励标准产生了错误瞄准的问题,难以达到遏制超载的目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需要差别化,核心在于瞄准草原超载的主体,将超载程度纳入考虑因素.超载程度越高,需要适当提高草畜平衡奖励标准;草场承包面积越大,需要适当调低草畜平衡奖励标准;草畜平衡标准(与草地生产力成反比)不能单独纳入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差别化考虑因素,与草场承包面积相结合才能综合反映牧户的草地资源禀赋;每羊单位的畜牧业纯收入越高,需要适当提高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将超载程度纳入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的差别化考虑因素,并不是鼓励超载这种现象,而是为了超载主体能够实现有效减畜所做出的合理补偿.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草畜平衡奖励、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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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2.1(经济学分支科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JY031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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