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14.07.002
关于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的思考
制定渤海特别法是目前海洋管理部门与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其中执行体制的规定则是制定这部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权威数据显示,现行的法律在现行的执行体制下的实施没有对渤海产生理想的管理效果.因此,讨论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就要选择新的体制.影响渤海特别法执行体制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有三个:第一个是自然因素.渤海是一个半闭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构成一个独立的环境单位,渤海作为一个完整的大生态系统,这就要求把渤海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第二个是行政区划因素.渤海沿岸有4个省和直辖市,与渤海环境管理有关的共有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行政区划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搭便车”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地的悲剧”.第三个是管理层级因素.从中央、省市自治区到市、县,构成渤海管理的“四级宝塔”,这“四级宝塔”却并不总是一个保持高度一致的执法体系.在这三个因素存在的前提下,首先,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目标导向的执行体制,将渤海环境管理作为目标,通过目标的约束促发执法者的积极性,再由执法者调动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其次,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共同负责的执行体制,建立一个由渤海周边行政区参加渤海环境管理机关,各行政区对渤海环境管理共同负责.最后,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政府责任的执行体制.渤海环境保护是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应当把法律所要求的渤海环境保护融入有关层级的整个政府政策的统一体中,使之始终与其它政策相互影响、相互协调.
渤海环境、渤海特别法、执行体制
24
X19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基于区域海洋管理的渤海特别立法研究”12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国家海洋局渤海区域立法项目的资助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