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104.2010.01.027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环境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对象,环境权论和公共信托理论都无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多人利益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为根据,无须再虚构其他的理论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是国家论、权力论,这种理论和我国法律中的公民检举权都以”积极公民”的存在为前提.”积极公民”存在于个体与利益共同体关系中.国家、民族、自然环境决定的特定区域中的人的集合等都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责任是公民担当”私人总检察长”、公益起诉人的理由.集体利益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作为环境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共同的环境利益的责任.多人利益环境诉讼实际上是私益诉讼,只有集体公益的环境诉讼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建设的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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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该文系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调研项目基础性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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