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53.2020.04.002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与消解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的功能重叠、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行权竞合与司法权越位等冲突.究其原因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定位的不准确.为此,我们应在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是"互补"与"监督"关系.二者冲突之消解应以"行政优先,诉讼兜底"及"多元治理,尊重专长"为原则.循此为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点根据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匹配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调适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将赔偿损失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之责任方式,而恢复原状不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范畴内.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执法、诉前程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D912.6(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重庆市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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