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9753.2019.11.006

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

曾彩霞朱雪忠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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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必要设施原则、大数据垄断、规制、适用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2017YFB1401100支持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5-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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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753

11-3036/G3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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