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53.2018.07.014
自主配售制度下承销商-基金公司利益输送的实证研究
本文以2014-2015年我国A股主板市场上的发行公司为研究对象,将细则作为关键时间节点,探究在赋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后,承销商-基金公司关系(包括佣金关系和持股关系)对基金公司询价行为和网下配售结果的影响.同时,将发行公司的盈余质量纳入解释变量,考察在发行公司盈余管理程度高时,基金公司是否会出于与承销商的亲密关系参与询价并报高价.实证结果证明:细则颁布后,承销商-基金公司的佣金关系对基金公司参与询价的可能性、报价乐观程度、获得配售的可能性均呈显著正向作用,而持股关系的作用则相反,说明细则并没有削弱两者之间的利益输送,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集团内部的利益交换.同时,细则颁布前,关系基金公司存在帮助承销商提高盈余质量低的发行公司上市价格的行为.细则颁布后,承销商更倾向于将盈余质量高的IPO资源分配给关系基金公司.
自主配售权、利益输送、盈余管理、承销商、基金公司
F832(金融、银行)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2015M580232;辽宁省社科联一般项目2018Lslktyb-019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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