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53.2014.09.004
大数据与认识论
大数据认识论的主体高度分化并社会化,对象是世界2在世界3的映射,技术手段会极大影响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大数据认识论一步达到传统认识论第一条道路的终点,引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之争.认识结果具有多样性和多重评价,并反作用于世界2.大数据认识论既是认识论,又是产业和实践论.大数据认识论的特点具有认识史和知识论依据.中国语境下的大数据实践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认识论、产业、实践论
C02(科学的哲学原理)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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