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53.2011.05.022
论油污环境损害法律制度框架中的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
在油污环境损害的诉求中,环境价值减损能否索赔的问题在各国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实践中都产生过争议.以各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立法明确排除此类损害的赔偿,而以1990年《美国油污法》为代表的法律则认为此类损害可以赔偿.环境价值减损作为海洋生态损害的组成部分以及自然资源损失,属于公共利益诉求,应列入到赔偿范围之中.在油污环境损害的法律制度中,海洋生态公共利益诉求高于任何其它诉求,必须正确对待并予以立法上的改进和完善.
油污环境损害、海洋生态、公共利益
DF969(国际法)
2008年度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法律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编号2008GXS5B100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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