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53.2005.10.003
对我国失地农民"留地安置"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 --以深圳特区为例
"留地安置"模式可以弥补征地补偿费用的不足,并使失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了较公正的权益分配.但是,我们认为,返还土地的产权应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留地安置应避免形成特殊的社区,社会管理结构应该规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与运行应当规范化,返还土地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序列.
留地安置、失地农民、土地产权、经济组织、社会结构与管理
F301.2(农业经济理论)
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资助项目
2005-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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