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草案)》监护资格恢复制度的完善
2016年6月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监护资格恢复制度,引起了学界及公众的争议.2016年10月31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尽管已作出不少修改,但仍存争议.同年12月19日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则对该制度的适用增加了新的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该制度规定,但核心的问题还未解决,“确有悔改表现”还是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监护资格恢复制度的制定,一方面补充及完善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另一方面则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具有制定的合理性,不少外国民法典同样对该制度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目前三审稿中的规定有待商榷;需要通过细化“确有悔改情形”的判断标准及增加对监护资格恢复申请的时间限制来进一步补充与完善该规定,才能真正达到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民法总则(草案)》、监护资格恢复、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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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