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的检讨与重构
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体系庞杂和混乱问题的根治,需要重新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设置的正当性.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要素的法律意义应当从公法上重新进行厘定,防止实际收入水平考察的异化,并消除违法情节的考察.现行法体系下社会抚养费在功能定位上同时兼顾适当补偿与生育调控.无论是完全规则模式还是司法控制模式,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控制都存在局限性.因而,有必要对社会抚养费的裁量进行全面评估,取消不必要的裁量,适度集中中央立法权,并从行政程序和司法控制层面寻求对必要裁量的有效控制方式.
社会抚养费、行政收费、裁量、正当性、生育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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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F832.6;TP311.52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FXC030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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