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之效力——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视角
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导致对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限制其自由发展并阻碍交易便捷.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应以效力待定为原则,并赋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销权,同时规定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等四类合同为有效合同,这不仅符合世界各国民事行为能力二级划分的发展趋势,而且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儿童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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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P315.7;D630.1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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