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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基于检察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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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量刑记录和有罪宣告,还应包括案件记录,不过后者的封存可以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自主决定.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在实践中面临未成年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时原有封存的犯罪记录如何处理的难题,对此现有的规定语焉不详,具体情形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在数罪并罚时,《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的“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是指每个个罪的宣告刑.对于封存解除主体等事宜的解释应坚持职权至上的原则,不过在既涉及审判机构又涉及检察机构时应坚持审判解释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封存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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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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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1002-8919

11-278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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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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