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消费者团体诉讼胜诉酬金制度研究

引用
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定位并不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亦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故团体诉讼的胜诉酬金制度显示出巨大的司法实践价值.我国虽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但在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存在明显不足,应当明确消费者团体诉讼中风险代理的合同性质,加强律师的风险规制,规定适合的胜诉酬金比例.

团体诉讼、消费者协会、胜诉酬金

D925.1;D638;F830.91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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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1002-8919

11-2781/C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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