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919.2001.02.013
论私分罚没财物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96条之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数额较大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此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国家机关、罚没财物、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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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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