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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81X.2006.01.008

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造成损失要赔偿

引用
@@ 2005年10月14日灌南县五队乡乔玉进、陈忠明两农户,到灌南县农业局投诉,反映他们购买了由五队乡王某转卖东海县支成行推销的"超级稻1800"水稻品系255kg,共种植59.5亩,造成严重减产,申请鉴定.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责成执法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于次日组织有关专家到实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一是该"超级稻1800"水稻品系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据此认定王某属违法经营,已另案处理);二是该品系高感穗颈瘟,不适宜在该县种植;三是减产严重,经田间测产,比其他品种平均减产50%.

农作物种子、水稻品系、鉴定条件、审定、灌南县、超级稻、人民共和国、农作物品种、种植、投诉、经营、鉴定结论、工作人员、种子法、穗颈瘟、农业局、东海县、组织、专家、执法

F3(农业经济)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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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8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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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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