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81X.2005.05.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建议(二)
@@ 第十九条修改为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推广地区所辖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试验,证明所推广的农业技术在该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由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地区的技术推广证明.
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地区、证明、先进性、适用性、劳动者、县级、试验
D9(法律)
200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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