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7205.2000.06.008

关于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建设的思考

引用
@@ 一、法规文件赋予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职能 1984年,国务院国发[1984]27号《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若干规定》明确: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这是国务院首次在文件中确认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合法地位和职能.同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原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我国第一部全国性农机安全监理规章,标志着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从此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农机安全监理、国务院、拖拉机、监理部、职能、依法管理、法规文件、批复、农用、农牧渔业、农民、监理机构、监理工作、驾驶人员、机动车船、合法地位、规章、运输业、驾驶员、合格证

F3(农业经济)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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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机化

1006-7205

32-1123/S

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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