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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774.2004.11.056

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的司法实践运用

引用
@@ <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由此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即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保证人、一般保证、保证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先诉抗辩权、强制执行、合同纠纷、补充性质、保证合同、债权人、当事人、仲裁、审判、财产

D9(法律)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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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774

11-3817/N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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