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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调解医疗纠纷“办法”

引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规定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省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处理办法、特区、费用

D92;K29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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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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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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