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调解医疗纠纷“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规定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省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处理办法、特区、费用
D92;K29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